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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成都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时间:2023-10-12   来源:7x7x7x7x任你燥   点击:

各区(市)县人社、财政部门,市级有关部门:
为贯彻落实国家、省、市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,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,健全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,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,现将《成都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》印发你们,请认真组织实施。
附件:成都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
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       成都市财政局
2023年10月10日

附件
成都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
实施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、省、市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,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技能大师工作室(以下简称市级工作室)建设项目管理,确保项目顺利实施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打造技能人才高地,结合成都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能大师是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,在我 市工作,且在行业(领域)技能拔尖、技艺精湛并具有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、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、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的高技能人才。
本办法所指市级工作室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,经所在地区(市)县人社部门、财政部门初审推荐,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的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。
第三条 市级工作室建设项目要与成都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,根据成都区域经济发展,产业发展规划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,围绕先进制造业、现代服务业、新经济,以及建圈强链、绿色低碳和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,立足成都特色优势和培养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需要组织实施。
第四条 市级工作室建设项目应由我市高技能领军人才,部分在技能含量较高的行业、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,以及部分掌握传统技能、民间绝技的技能大师依托企事业单位、行业技术研发中心、职业技能实训基地、职业(技工)院校以及其他职业教育(培训)机构等载体领办或创办。
市级工作室建设项目建设期限2年。
第五条 市级工作室应聚焦成都产业需要,充分发挥技能大师在带徒传技、技能攻关、技艺传承、技能推广和培养高技能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,面向企业、学生、行业职工及相关人员开展培训、研修、攻关、交流等活动,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推广。
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
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:
(一)工作室领办技能大师基本条件:
1. 遵纪守法、爱岗敬业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。
2. 身体健康,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。
3. 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,或具有绝技绝活等其他相应技能水平。
4. 在成都各行业(领域)技能拔尖、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,以及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。
(二)工作室实施单位基本条件:
1. 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,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、财务管理等制度。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近3年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和失信联合惩戒。
2. 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,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、选拔和激励机制,能够定期组织开展技能人才培训、研修和交流等活动。
3. 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、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,能够支持技能大师积极开展技术革新、技能攻关和“师带徒”等培训任务。
第七条 连续五年年度考核优秀,或在高技能人才培育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市级工作室,可由原工作室领办技能大师依托原建设项目实施单位,重新申报该职业(工种)的市级工作室建设项目。
第八条 市级工作室建设项目应遵循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原则,结合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际,按照“条件优先、服务产业、合理布局、适当倾斜”的原则进行推荐与遴选。即:优先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突出的项目申报单位;优先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建设项目;适当向产业集中、经济发达和高技能人才需求量大的地区倾斜;适当向新职业、新工种和建设项目较少的职业(工种)倾斜。
第九条 市人社局、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和资金预算,确定年度项目建设控制数并印发通知,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市级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评审工作。
(一)项目申报。符合申报条件并自愿申报市级工作室建设项目的单位,可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区(市)县人社部门提出申请,递交申报材料。
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,承担弄虚作假骗取高技能人才建设补贴资金的法律责任。
(二)初审推荐。各区(市)县人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,通过资料审核与现场复核的方式,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条件、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,审查合格后择优向市人社局进行推荐,提交以下申报资料。
1. 区(市)县人社部门初审推荐市级工作室建设项目的情况报告。包括所推荐单位、工作室领衔技能大师的基本情况、申报项目,以及对所推荐单位和工作室领衔技能大师申报条件、申报材料的审查情况等。
2. 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:
(1)《成都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表》;
(2)佐证材料。
(三)项目评审。市人社局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、规范性进行审核后,按要求组织专家成立评审组进行项目评审。评审组通过资料查阅和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项目评审,确定建设项目建议名单。市人社局纪检部门应对评审专家确定和项目评审过程进行监督。
(四)社会公示。项目建议名单确定后的2个工作日内,市人社局应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。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。
(五)公布名单。项目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,报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审议。审议通过后,由市人社局、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章 支持政策
第十条 对获评的市级工作室建设项目给予每个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,从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。
第十一条 市级工作室可针对企业职工,以“师带徒”方式开展相应职业(工种)高技能人才培训,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。优先推荐优秀市级工作室升级为省级、国家级工作室,参与各级各类政府职业教育、技能人才项目评选,承担各类政府补贴性培训、职业技能竞赛和教学交流展示等活动。
第十二条 将市级工作室领办技能大师纳入全市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,参与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评审、培训项目评估、职业技能评价和质量督导检查等工作。优先推荐优秀技能大师参与各级各类政府人才项目评选、评优评先活动,参加高技能人才教学交流、师资培训和考察学习等活动。
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绩效
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市级工作室设备设施维护,专用材料购买,专利申请,论文、著作出版,组织或参与培训与技术交流活动,培训标准、评价标准与教材开发,技术研究、创新与攻关及其他与工作室建设相关的经费支出。
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做好以下资金管理工作:
(一)严格资金管理。要认真遵守财务管理、会计核算和各类资金管理制度。补贴资金要做到单独建账、专款专用。因特殊原因需调整使用范围的,需报经市和区(市)县人社、财政部门批准。
(二)严格项目管理。要建立项目建设与资金使用计划,明确项目建设进度,以及资金使用范围、对象与标准等内容。项目实施单位配套资金要足额到位并规范使用,做到资金到项目、管理到项目、核算到项目,确保项目顺利建设与实施。
第十五条 市级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两年后,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,提供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。各区(市)县人社、财政部门应按照全市统一安排,按要求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考核验收,考核验收结果报市人社局、市财政局备案。
考核不合格的,给予项目建设单位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期限,整改期满经再次考核仍达不到要求的,取消其市级工作室资格,由市、区(市)县人社部门追回全部财政补助资金。
第五章 项目产出与管理
第十六条  市级工作室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:
(一)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、办法,规范运作。
(二)市级工作室建成以后,应通过传、帮、带,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,年均为企业、院校或社会培养5个以上青年技术技能骨干。
(三)立足或帮助企业进行技术革新、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难题。积极组织或参与职业技能培训,培训标准、评价标准与教材开发,技术研究、创新与攻关等工作。
(四)总结推广创新成果、绝技绝活和先进的生产或教学工作法。推进学校与企业在专业共建、人才培养、职业技能竞赛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方面深度合作。
第十七条  市、区(市)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市级工作室建设项目的日常指导和管理,健全考核、检查和监督制度,可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,按年度对市级工作室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估,对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限期督促整改。
第十八条  市级工作室应在每年年底前按照相关要求,将当年工作开展情况、资金使用情况和下一年的工作计划等形成工作报告,报送市、区(市)县人社部门,作为年度考核和评优评选的重要依据。
第十九条 市级工作室不得随意变更领办人与实施单位。出现以下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,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。
(一)领办技能大师退休、离职、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因素不能继续开展工作,需要变更领办人的;
(二)所在单位因合并重组、变更名称或其他原因,需要变更实施单位的;
(三)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形。
第二十条 市级工作室出现以下情况,可由所在区(市)县人社部门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,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取消该市级工作室建设项目,未使用的补助资金由市、区(市)县人社部门负责追回。
(一)一年以上不开展工作,不配合属地人社部门日常管理或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;
(二)年度考核不合格,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;
(三)项目实施单位破产、倒闭,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支持市级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的;
(四)领衔技能大师退休、离职、重大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因素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;
(五)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形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原市级工作室建设项目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部分,以本办法规定为准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。